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刑法總則一
Criminal Code-general Principles (Ⅰ) 
開課學期
110-1 
授課對象
司法組  
授課教師
周漾沂 
課號
LAW2053 
課程識別碼
A01 25230 
班次
01 
學分
3.0 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必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五6,7,8(13:20~16:20) 
上課地點
萬2311 
備註
與科法所合班。科法所請選「A41 M0230」。
限本系所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
總人數上限:100人 
Ceiba 課程網頁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101LAW2053_01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本課程的任務,是建立對於刑法總則基本觀念的理解,大致包含三個面向:個別抽象概念超出文字意義上的深層掌握、概念於整個背景理論體系中的定位,以及抽象概念與具體事實之間的對應關係。因此本課程的重點,不在於對眾多歧異的學說和實務見解的整理和傳遞,而主要是培養獨立運用理論解決具體案例問題的一般能力。

刑法總則(一)
一、刑法基本概念 (第1-3週)
1. 刑法的意義
2. 刑法的效力
3. 刑罰的概念──應報或預防?
4. 刑法的作用──法益概念的意義與功能
5. 犯罪概念與類型概說
6. 刑法上行為概念
二、不法理論──以故意作為犯為中心 (第4-10週)
1. 不法的意義──形式不法與實質不法的區分
2. 構成要件該當性
(1) 客觀不法要件
a. 行為不法與結果不法
b.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
(2) 主觀不法要件
a. 故意概念
b. 構成要件錯誤與主觀歸責
3. 違法性 (第11-14週)
(1) 違法性概念
(2) 阻卻違法事由
a. 正當防衛──兼論誤想正當防衛
b. 緊急避難
c. 依法令之行為
d. 公務員服從命令之行為
e. 被害人同意或承諾
三、有責性以及其他犯罪成立要件 (第15-17週)
1. 責任概念
2. 阻卻責任事由
(1) 欠缺責任能力──兼論原因自由行為
(2) 欠缺不法意識
3. 減免責任事由
(1) 減免之法理
(2) 減免責任之緊急避難
(3) 防衛過當
4. 客觀可罰性要件  

課程目標
建立同學對於刑法總則的基本認識與運用能力。 
課程要求
各位同學好,
為因應學校防疫措施,本學期加簽及上課進行方式皆有所調整,請各位同學於修課前務必詳閱以下說明:

(一) 加簽事宜
1. 人數:
(1) 本系(含雙主修、科法所):全加。
(2) 外系(含輔系):加簽5名,超過將以抽籤決定,並於09月24日23:59前寄信通知「中籤者」,未中籤者將不另行通知。
2. 方式:請「所有」欲加簽同學於即日起至2021年09月21日22:00前協助填寫以下Google表單(時間屆至即不再接受任何方式加簽)。
https://docs.google.com/forms/d/e/1FAIpQLScKqCs0hIM6GhQzNB2VVqH50UDVOeut8ADBplcbszNlCB53Tg/viewform?fbclid=IwAR2dhddpuzZmoNxEMxjydkqcDl1U6nNp3DjE6M6cfp1cOu10HWLOYqzK0u8
(✽註:老師對於加簽人選及數量有最終決定權)

(二) 上課進行方式
依現行學校公告課程規範,本學期課程擬以下述方式進行(仍可能依疫情變化而有調整):
1. 前三週:全面遠距教學
本課程原則以Youtube「直播」,網址將於課前公告於Ceiba公佈欄,請同學們於原訂上課時間「準時」點選觀看(僅供同學本人觀看,請勿任意分享連結)。直播影片原則將保留「一週」,供同學「事後複習」(蓋此僅具輔助功能,強烈建議同學準時觀看,以免影片因不可抗力而無法留存)。

2. 第四週以後:實體上課(更新)
請遵守至少1.5 米/人(2.25平方米/人)、全程配戴口罩、禁止飲食、定時清消。

另外,同學們應於第一次上課即備妥法典。且上課之方式並不限於教師個人的單向講解,而包括與同學某程度上的互動討論,以確保其對於課程內容的確實了解。評分基礎為以實例題為主的期末考試。

最後,近期因疫情嚴峻,在學習上可能會有或多或少的不便,再請大家多多體諒。期許這波疫情可以盡快過去,一切恢復常態。

【補充:本學期因疫情緣故,不開放旁聽,敬請見諒】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待補 
參考書目
林鈺雄,新刑法總則。
王皇玉,刑法總則。
陳子平,刑法總論。
黃榮堅,基礎刑法學上下。
林山田,刑法通論上下。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 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
第1週
9/24  基本理論 
第2週
10/01  構成要件論 
第7週
11/05  構成要件論 
第9週
11/19  違法性 
第11週
12/03  違法性2 
第14週
12/24  罪責